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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