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二条 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