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