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