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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