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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