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