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政府性基金或者政府部门为促进就业创业等直接设立运营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互助式融资担保组织开展担保业务、林业经营主体间开展林权收储担保业务,不适用本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