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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