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