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
(二)家畜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管理工作情况;
(三)治疗家畜血吸虫病药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农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
(一)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
(二)家畜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管理工作情况;
(三)治疗家畜血吸虫病药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农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