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