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

第五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 第五条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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