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5-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