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第五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第五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5-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