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5-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