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5-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