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5-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