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勘定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勘界记录有关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5-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