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属于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5-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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