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第九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第九条 依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经批准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批准变更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5-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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