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争议双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顾全大局,及时解决边界争议,不得推诿和拖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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