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七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七条 行政学院应当重视科研成果的考核、评价和推介,鼓励科研创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