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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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学院工作,推进行政学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行政学院是培训公务员、培养公共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员、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的机构,是政府直属单位。
行政学院应当发...
第三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行政学院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
第四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行政学院工作应当遵循下列方针:
(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二...
第五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行政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培训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策研究人员,承办党委、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开展多种形式的...
第六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行政学院应当着重提高学员的下列能力:
(一)学习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树立马克思主义...
第二章 行政学院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条 教学培训是行政学院的中心工作,行政学院各项工作应当为完成教学培训任务、提高教学培训水平服务。
教学培训应当坚持按需施...
第十一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根据时代和形势发展要求,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培训内容,以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行政能力为核心,以公仆意识、政府...
第十二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二条 行政学院应当立足于政府工作需要,着重建设行政管理学、经济管理学、行政法学、领导科学、社会管理学以及应急管理等学科体...
第十三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三条 行政学院应当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举办各类公务员培训。
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
第十四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四条 行政学院根据公务员培训分级负责的要求和公务员培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国家行政学院主...
第十五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行政学院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举办提高公务员履行职责能力的任职培训班。
国家行政学院主要举办厅局级公务员任职...
第十七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可以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公务员的初任培训。
第十八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八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可以举办以行政学院教师为主要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第十九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九条 行政学院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不断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互动式、案例...
第二十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二十条 行政学院应当根据教学需要,完善通用教材、学位教育教材、专题教材、案例教材和电子音像教材,重视案例库建设,建立特色鲜...
第二十一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二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程序规范的教学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教学效果考核评估体系。
第二十二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二十二条 行政学院可以根据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工作的需要,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合作建设教学科研基地,制定教学科研基地建...
第二十三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依法申请取得与本院主要学科有关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行政学院开展科学研究应当紧密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和教学培训的需要,在进行基础性研究的同时,注重开展应用性研究,为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五条 行政学院开展科学研究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研究体制和项目管理机制,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
第二十六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六条 行政学院的报刊和出版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推广优秀教学培训、科学...
第二十七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七条 行政学院应当重视科研成果的考核、评价和推介,鼓励科研创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
第五章 决策咨询
第六章 开放办学
第七章 学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七章 学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学员管理,按照以人为本、严格管理、完善制度、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科学、规范的学员管理办法,提高科...
第三十六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七章 学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学院应当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开展各种有益活动,丰富学员生活。
第三十七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七章 学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学院应当健全班委会制度、学籍制度、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学习制度和考勤制度,严格院规院纪。
第三十八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七章 学员管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学院的学员管理实行班主任制度。
行政学院各班次设专职班主任,承担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生活...
第三十九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七章 学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学员的考核,把学员的思想、学习、遵守院规院纪等情况提交给学员派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学员考...
第四十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七章 学员管理 第四十条 学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习培训任务。
第四十一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七章 学员管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学院学业证书是学员在行政学院学绩的凭证。行政学院学员按照教学培训计划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行政学院...
第八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二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八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二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
第四十三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八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三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引进高层次的学科带头人,重视青年人才的培养。
行政学院教师应当做到:
(一)...
第四十四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八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四条 行政学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脱产培训和挂职锻炼,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八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行政学院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行政学院干部内外交流制度。
第四十六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八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六条 行政学院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需要选聘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机关公务员、专家学者、企业事业单...
第四十七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八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七条 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工作人员,其人事管理按照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八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八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八条 行政学院应当建立学院工作人员考试录(聘)用、学习进修、实践锻炼、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第九章 办学保障
第四十九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九章 办学保障 第四十九条 行政学院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咨询、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需要。
设...
第五十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九章 办学保障 第五十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管理高效、流程科学、资源共享。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图书馆建设,提高图书馆的数字化水平...
第五十一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九章 办学保障 第五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重视学院文化生活,形成有利于学员勤奋学习、教职工积极进取的文化氛围。
第五十二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九章 办学保障 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学院、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第五十三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九章 办学保障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