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七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可以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公务员的初任培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