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六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举办提高公务员履行职责能力的任职培训班。
国家行政学院主要举办厅局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举办县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举办乡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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