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二十三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依法申请取得与本院主要学科有关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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