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六章 开放办学 第三十三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六章 开放办学 第三十三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应当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原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