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六章 开放办学 第三十二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六章 开放办学 第三十二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应当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利用境内外各种教学科研资源,拓展与境内外组织以及政府机构、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和交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