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六章 开放办学

第三十四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六章 开放办学 第三十四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选送学员到境外培训和考察;
(二)聘请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境内讲学、考察、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
(三)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培训和研究生学位教育;
(四)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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