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九章 办学保障 第五十三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九章 办学保障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