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有关机关存在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需要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该机关及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