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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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
第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违反本规定,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的,除由人民检察院依...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有关机关存在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需要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该机关...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