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