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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