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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