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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