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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