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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