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