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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