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