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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