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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