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