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查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