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