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