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8号第二次修订)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治部门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治部门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