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三十三条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8号第二次修订)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三十三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国务院法治部门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并纳入国家行政法规库。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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